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学校考勤和请销假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严格考勤制度是加强管理、从严治校的需要,是教职工考核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考勤的主要内容
包括迟到、早退、旷工、请假、销假等。
(二)考勤的实施
学校考勤工作实行二级单位负责制,教职工日常考勤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须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并如实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月考勤汇总表》,于每月第一周将上月的考勤情况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上报考勤情况进行考勤结果的运用。集体活动(含学校大型会议、培训等)考勤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事处根据活动组织部门上报考勤情况进行考勤结果的运用。学校附属医院根据工作性质自行制定考勤办法,报人事处备案。
(三)考勤的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好考勤工作。对于无特殊原因瞒报、漏报、迟报的,学校将停发该单位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因单位误报造成学校损失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一律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及时销假,以便恢复正常待遇。
(一)请假审批权限
1.校级领导
党委书记、校长请假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其他学校领导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
2.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学校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由校长审批。
3.除以上人员以外的人员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销假审批权限
1.校级领导
党委书记、校长销假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其他学校领导销假由党委书记审批。
2.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学校副科级及以上干部销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除以上人员以外的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请假类别、手续及待遇
1.事假
(1)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可请事假,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各单位对请事假事由要严格掌握。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事假,在线上请假程序提交申请,按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3)请假期间待遇
档案工资的处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者,从第16个工作日起按日扣发工资(在次年1月份工资中扣减)。扣发工资金额=本人请假当年的月平均档案工资/21.75天(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超出事假天数。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10天以内(含),按离岗天数扣发工作量绩效;超过10天不足15天(含)者,扣发半个月工作量绩效;超过15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作量绩效。
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本年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2.病假
(1)教职工因病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病假,须持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病假证明,在线上请假程序提交申请,按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期间待遇
档案工资的处理: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不满十年的,发原工资的9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原工资的80%,不满十年的,发原工资的70%。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15天以内,按离岗天数扣发工作量绩效,超过15天者,扣发其当月全部工作量绩效。
教职工一年内累计病假满六个月属长病假,病假结束要求上班工作者,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
3.探亲假
凡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根据学校特点,探亲通常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批准后执行。
4.婚假
(1)教职工结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延长婚假15天(共18天)。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如超过规定的天数,按事假对待执行。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婚假,须由本人到学校工会开具相关证明,在线上请假程序提交申请,按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3)请假期间待遇
档案工资的处理: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国家规定天数内工作量绩效照发,超出部分按离岗天数扣发工作量绩效。
5.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产假应产前、产后(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连续计算。提前休息天数应计入正式产假天数以内。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产假,须由本人或亲属到学校工会开具相关证明,在线上请假程序提交申请,按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3)请假期间待遇
档案工资的处理: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产假期间停发工作量绩效。
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依据我校《职工生育津贴发放规定》执行。
6.生育护理假
(1)男职工妻子生育子女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5天。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生育护理假,须由本人到学校工会开具相关证明,在线上请假程序提交申请,按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3)请假期间待遇
档案工资的处理:生育护理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生育护理假按离岗天数扣发工作量绩效。
7.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一年,从产假届满时计算。哺乳期内,每天有1小时喂奶时间。如路途较远,可提前1小时离校或推迟1小时到校,不计早退或迟到。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哺乳假,须由本人到学校工会开具相关证明,在线上请假程序提交申请,按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3)请假期间待遇
档案工资的处理:哺乳假期间个人档案工资照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哺乳假期间工作量绩效照发。
8.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逝世时,假期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途需要时间相应延长3-4天。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丧假,在线上请假程序提交申请,按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因事发紧急,未能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请假期间待遇
档案工资的处理: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国家规定天数内工作量绩效照发,超出部分按离岗天数扣发工作量绩效。
9.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经政府机构工伤认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申请工伤假。工伤假(含工伤治疗、恢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未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作病假处理。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工伤假,须持工伤鉴定证明,在线上请假程序提交申请,按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3)请假期间待遇
档案工资的处理:工伤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工伤假期间工作量绩效照发,超过期限经批准的可以按照病、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10.老人护理假
(1)教职工家中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独生子女教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5天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教职工可享受7天护理照料时间。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老人护理假,须持医院开具的护理等级证明到学校工会办理相关手续,在线上请假程序提交申请,按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3)请假期间待遇
档案工资的处理:老人护理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按离岗天数扣发工作量绩效。
三、考勤违纪及其处理
(一)旷工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到岗者;
(3)伪造请假理由者;
(4)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归者;
(5)因违法乱纪而耽误工作者;
(6)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期者;
(7)要求调出,但在学校未批准之前擅自离岗者。
2.旷工人员的处理办法:
档案工资的处理:每月旷工半天,扣发当月5%档案工资,每月旷工1天,扣发当月10%档案工资,旷工2天,扣发当月20%档案工资,以此类推,旷工满10天,扣发当月全部档案工资;年内非连续旷工累计满15天不满30天,扣发3个月档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每旷工1天(含1天以内),扣发1个月的工作量绩效;累计旷工2天,扣发3个月的工作量绩效;累计旷工5天,扣发6个月的工作量绩效;累计旷工10天,扣发当年全部工作量绩效。
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及其以上者,除扣发全部档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外,还要予以辞退,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迟到、早退
1.行政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迟到、早退5次,或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2.专任教师
专任教师的迟到、早退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处理。
(三)集体活动缺勤
因事假、病假不能参加集体活动者(公务活动除外),每次按事假或病假1天处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附则
1.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均需连续计算。
2.试用期间请长病假、产假,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3.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月考勤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