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秩序,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全面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教发函〔2023〕68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实验(训)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主要包括各系(部、院)、科技实验中心、产教融合实训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及校医院等公共实验(训)场所。
第三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原则,秉承“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工作理念,建立学校、部门、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具体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分级分类等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设立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才晓茹
副组长: 张中兴、李炳仁、王 衍、王国明
组 员: 后勤与资产管理(安全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公共课教学部、校医院、各系负责人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及方针政策;
(四)确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任务分工,建立校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五)保证我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专项经费落实;
(六)审定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活动,安全培训计划;
(七)定期开展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和督促整改;
(八)审议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在后勤与资产管理(安全工作)处下设办公室,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整体推进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安全工作)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学校层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实验室安全年度工作报告;
(二)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三)指导、督查、协调各系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各系实验室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五)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门党政负责人是所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与学校签订《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附件1)。
第九条 各系组建以系主任、专任教师、实验室安全员、实验员教师为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系主任任组长,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各系主要职责:
(一)建立所在系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根据所系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上传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平台;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所在系的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平台;
(四)组织所在系安全管理和实验室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实施所在系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教学实验室、科技实验中心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负直接责任,指定一名实验教师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根据各系安全规章制度和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相应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三) 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 加强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性物品使用管理台账;
(五)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分级分类
第十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我校所属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我校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教育部颁布《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和我校实际教学、科研工作情况,我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其他类等类别。
含有二类精神药物、有毒化学品、可燃气体、高压密闭装置等特种设备的橙色级别实验室,包括科技实验中心、药学系化学实验室等涉及上述实验室,建立实验用品使用剂量动态台账,每月汇总实验室日志以备学校和各系自查;操作密闭压力锅装置等特种设备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且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日常实验(训)教学涉及酒精类实验用品,存量不得超过50L并分开储存,建立使用剂量动态台账。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准入
各系新建或改建实验室,采取申请批准制度,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项的评估和审核,确保符合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
(一)新建或改建科研实验室的审核批准,由学校科研处牵头负责,联合后勤与资产管理(安全工作)处进行消防等安全设施合格审核,提交消防审图、建筑材料消防等级证明等材料。
(二)新建或改建教学实验室的审核批准,由学校教务处或归属系负责, 联合后勤与资产管理(安全工作)处进行消防等安全设施合格审核,提交消防审图、建筑材料消防等级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系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提交安全工作处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识;
(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六)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储存食品、饮料、从事吸烟、烹饪和饮食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
(七)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八)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与实验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二)如各系因教学工作,需要购置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版)内相关药品,需登录实验室安全管理平台填写《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附件2),安全工作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到公安机关备案,经审批合格后由学校统一购买,严禁私自购买;剧毒品、爆炸品及麻醉和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物品要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
(三)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过量化学品,各类化学品应按照相关标准分类存放,并定期盘查;化学品包装容器标签标识要清楚;
(四)根据实验室存放和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配置监控、通风、消防、喷淋、洗眼等装置;
(五)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
(六)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岗位有资质要求,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
(三)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的,须在持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实验室内进行,生理、药理、解剖、外科学等动物实验需做好师生防护工作;
(四)动物实验操作应严格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一)各涉及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办法》,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备案等管理;
(二)实验室必须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涉辐相关工作;
(三)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实验室的放射装置报废要向后勤资产管理(安全工作)处报告,并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各系及科研处下属实验中心所有实验室必须按规范设置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废液收集桶,并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废弃物;
(二)实验动物尸体或脏器,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置于专用冷柜储存;
(三)各系要定期处置存储的实验室废液、实验动物尸体,并将处理合同、现场处理照片等相关资料上报后勤资产管理(安全工作)处。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关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事项应在室内醒目张贴;
(二)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范措施;
(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对于冰箱、高温加热、压力锅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
(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三)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经过环保部门严格环境测评。
第二十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与人员准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一)学校通过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二)后勤资产管理(安全工作)处联合各系对广大师生通过开设安全课程、专题讲座、消防演练、应急逃生演习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
(三)在实验室进行教学的专任教师、实验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四)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准入
实验室实行人员安全准入制度,所有师生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通过实验室准入考试,并接受实验室实践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未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接受培训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各系实验室应针对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泄露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进行动态修订。一旦出现紧急情况,事发实验室管理人员或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附件3)、《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公寓楼等楼宇建筑应急逃生疏散预案》(附件4)中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实现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到事故处理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应对。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度宣传等工作。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张贴公布安全预警的联系机构、联系人电话及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所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第六章 实验室检查与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工作处每年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巡查(开学前、重大节假日前、寒暑假前),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反馈给各系,并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实验室巡查结果纳入各系安全工作考核。
各系实验室(校医院、科技实验中心)要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
1.检查内容参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现场检查项目表》(附件7),并根据实验室专业特点有所侧重。
2.各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认真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学校,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措施和期限。
3.各系要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安全隐患台账、隐患整改及督察整改情况等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1.实验室发生事故时,所在系应立即启动《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发生实验室事故后,所在系要配合查明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系要坚决做到“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
4.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安全工作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所属部门进行全校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对出现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部门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事项:
1.实验室(或实验项目)类别、性质及安全风险等级。
2.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
3.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4.业务与安全培训方案、安全准入与知识确认制度、责任制落实方案等事项准备及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依据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特性,从安全角度可将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其他类等。
1.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化学类。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
2.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生物类。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
3. 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归属为辐射类。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
4.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或实验项目)均归属为其他类。主要危险源为用电用水等设施设备引发的用电用水安全风险。
第三十二条 各系、科研处及校医院严格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办法》要求,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危险源调查表》(附件6)和《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危险源汇总表》(附件7),做好各自区域内相对应危化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校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皆以国家和河北省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附件2: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
附件3: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公寓楼等
楼宇建筑应急逃生疏散预案
附件5: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现场检查项
目表
附件6: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危险源调查表
附件7: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危险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