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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印发《纵向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3-04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纵向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校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根据国家及省有关科研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包括学校下达的各类校级科研课题和国家、部、省、厅、市等课题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课题的申报、合同签订、过程管理。未经科研处审核而申报的立项课题,将不纳入学校计划管理之列,学校不予登记,在科研业绩认定时不予承认。

第四条 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实施和经费使用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课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校级课题的申请与立项

1.学校每年组织1次校级课题申报,课题的申请者应是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术道德,具有申报项目相应的研究能力和条件,能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每个申请人同批次只能主持申报一个校级课题,申报要求以具体通知为准。

2.各部门对本部门申请的校级课题进行初审后提交科研处,科研处对部门上报的课题,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对通过专家评审的课题举行开题论证会,将开题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符合条件的申报课题确定为校级课题,并将科学性强、应用价值高的课题优先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六条 校级以上纵向课题的申请与立项

1.对上级下达的纵向科研课题,科研处及时将科研课题来源单位申报通知及相关工作安排向全校发布;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研人员,并组织申报工作;科研处将各部门申报课题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来源单位。

2.对限额申报的纵向科研课题,科研处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公示,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向科研课题来源单位申报。

3.科研课题获得上级立项批复后,科研处协助课题申请人根据课题来源单位的要求办理各项立项手续。

第七条 对科研课题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除课题来源单位的资格要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各级课题:

1.近两年内有学术不端问题被查处的;

2.近两年内所承担的课题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同一课题相同级别重复申报的;

4.近两年内有课题被撤项的。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科研课题正式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实施的工作,按所确定的任务、要求和研究计划,组织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确保按质、按量、按时提交相应研究成果。所在部门要对课题研究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课题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

第九条 科研处于每年6月份组织课题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部门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材料的提交。课题来源单位有检查要求的,按照来源单位的要求进行中期检查。

若中期检查没有达到课题目标所提出的阶段性成果,或课题没有开展实质性研究,或不及时提交中期检查材料且没有正式说明的,则视为课题中期检查不合格,由科研处督促进行整改。

第十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涉及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承担单位等内容的调整或变动,以及延期和撤项等情况,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经学校批准后,由科研处向课题来源单位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对校级课题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计划或者无故不按期完成课题任务的,将做撤销处理。

对于延期时限,上级管理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没有具体要求的,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同一课题申报为不同级别课题,按最高级别课题进行管理。

第四章 结项与验收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课题结题

1.校级科研课题应在申报书规定的结题时间结题,课题研究需达到预期目标和要求,并产出代表性研究成果,成果内容应与课题研究内容高度相关。

2.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结题报告及相关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至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课题,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议鉴定。对鉴定验收合格者,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发放《课题结题证书》。

3.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申报校级以上课题,凡在校级课题基础上申报立项市级及以上课题者,原校级课题视为结题免于结题验收。同时,原校级课题资助经费可继续用于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使用。

第十三条 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结项按科研课题来源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结项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结项。

第十四条 课题成果为论文、专著(含译著)、教材者,应在国内合法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成果为其他形式者,应有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课题责任人应督促课题组成员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课题验收通过后,课题负责人整理相关课题资料报科研处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凡是用学校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等物品的所有权均归学校所有并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科研成果、职务发明均属于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开发和转让,否则,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办法中与课题来源单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课题来源单位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成员在课题申请及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学术不端及科研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各类纵向科研课题,原《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沧医专校字[2019]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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