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科技标兵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提高自主创新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标兵评选按照公平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切实保障评出的科技标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信度。
第三条 科技标兵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前提下科技标兵名额为15人左右。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评选条件的个人均可参加评选科技标兵。
第五条 科技标兵评选范围是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评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格高尚,乐于奉献,爱岗敬业,无成果、知识产权争议。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组织沟通能力强;熟悉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思维和科研创新能力,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遵守科研诚信,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科研业绩突出,按科研工作量业绩考核办法中积分办法积分,排名在全校前100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项目前五名),或市厅级项目2项(项目前三名),且无延期结项或撤项情况。
2.荣获省部级以上教科研奖励1项(额定完成人前五名),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额定完成人前三名)。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三大检索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科技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专著。
4.主编出版省级以上规划教材1部,或普通教材2部。
5.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科研成果得到转化;
6.主持项目纵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1万元以上、社会科学0.5万元以上;或横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2万元以上、社会科学1万元以上(以学校财务到账经费计算,不包括学校的配套经费)。
7.其他等同或高于以上成果水平的条件。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科技标兵者需填写和提交《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标兵申报表》。经所在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后,向学校推荐。
第七条 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科技标兵的个人,由学校颁发奖励证书。并在评奖评优、部门考核、晋职晋级、外出进修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文件中所述科研成果和项目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应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十条 科技标兵的推荐人员,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按科研业绩积分排序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