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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3-30  点击:[]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过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需要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监督、在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项目。

二、基本原则

评标主要是通过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后,以不排序方式向招标人择优推荐3-5名定标候选人。定标主要是由学校根据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程序和办法,组织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

三、定标方案

(一)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采用投票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排名。票决采取记名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N一般不超过5),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得票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定标参考因素

学校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参考因素。定标参考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营业额、利税额、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2.企业信誉包括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对其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

3.拟派团队履约能力及履约水平,主要包括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也可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四、定标程序

(一)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由采购服务中心从学校定标成员库中通过软件程序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学校可以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校建立的定标成员库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学校校长、主管后勤和财务的副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和主管基建的副处长、计财处处长和主管采购的副处长、校外技术专家5人。

2.学校应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定标监督小组由学校纪检监察室组建,原则上由两人以上组成,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3.学校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确定中标候选人

学校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学校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学校、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无排序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3家中标候选人排序。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

学校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排序名单、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六、国家、河北省、沧州市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项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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