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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19-11-15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加快提升学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形式包括:论文和专著、自主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带有技术参数的图纸、各类基础、应用软件及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学校建立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平台,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业务指导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无需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

(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二)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流程如下:

1.科技成果转化前,由成果负责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成果转化信息、受让方有关情况,对相关风险做出承诺。

2.成果负责人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3.所在部门就该技术先进性、成熟度及知识产权状况、转化方式等进行分析论证并进行初步价值评估,将有关资料提交科研处审核。

4.决定以协议定价进行成果转化的,一般应由科研处召集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成果以适当方式进行价值评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通过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双方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科研处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则组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公示有异议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

6.技术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成果负责人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一式四份,成果负责人、受让方、科研处、计财处各存一份。

7.成果转化收入须划拨至我校统一的财务账户,经费到账后,由计财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文件规定下拨。

(三)产权管理及备案

科研处负责全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管理、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1.我校做担保人的合同,用我校的财产做抵押的合同。

2.违约金额超过到校经费总额的合同。

3.有损学校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合同。

第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审批权限:

(一)成果转化价格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科研处认定批准。

(二)成果转化价格在5-10万元(含)的,由主管校领导认定批准。

(三)成果转化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由科研处审核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成果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学校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成果发明人(项目组)及所在系、部应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学校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履行手续。

第十二条 成果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向科研处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4.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并提供有关材料数据、财务证明等资料。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成后,成果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应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并将验收情况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扣除成本、税费以及可能发生的中介费等)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并进行收益分配。在分配上,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部门的利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许可使用

90%由成果负责人支配,一部分用于转化运行中产生的费用,余额由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报计财处执行;10%划拨至成果负责人所在部门作为本部门科研运行经费。成果转让完成后,在年度科研奖励中,学校按可分配收益的10%作为奖励,给予成果负责人。

  1.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取得的股份按如下比例分配:80%的技术股权归成果负责人,20%的技术股权由学校持有。

    (三)其他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把此项工作纳入对教师的正常考核范围,学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与岗位考核中,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应与横向项目要求接轨,按照技术转让成交金额认定为不同级别的课题,级别认定根据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审议。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违者将视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学校将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方式损害我院知识产权权益的,我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矛盾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附件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科技成果名称

研究起始时间

研究终止时间

成果负责人

职务/职称

科技成果所属部门

手机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成果受让单位

预期作价金额

简介成果的应用价值和转化领域,字数在200字左右。

主要研制人员

姓名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所在部门

对成果的贡献

成果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科研处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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