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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19-10-31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确保修缮工程管理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廉洁,提升维修、改造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保证资产正常运转和发挥最大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年度预算时不可预见且单项预算低于30万元(不含)的修缮工程项目,分为紧急修缮工程项目和一般修缮工程项目两类。“紧急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生活(如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暖期供暖设施损坏)、有安全隐患(如墙壁瓷砖脱落、地面塌陷等)或因紧急工作、任务由校领导批示的项目等情况;“一般修缮工程项目” 是指不属于“紧急修缮工程项目”的项目。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原则:以服务师生、保障师生安全为中心,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四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职责:负责统计和审核维修报告、编制维修工程量预算、安排修缮工程、工程质量把关、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审核等。

第二章 修缮工程项目审批

第五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接到维修申报后,分类汇总,根据预算金额按审批流程及权限,逐级审批。

依据修缮工程项目类型分别填写《一般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1)或《紧急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2),并逐级审批。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批权限

(一)单项预算3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填写《一般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1)或《紧急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2),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执行。

(二)单项预算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填写《一般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1)或《紧急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附件2),由校长审批后予以执行。

(三)单项预算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需紧急抢修的项目,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批准,必要时经校长批准后,立即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紧急抢修。紧急抢修结束后,在一周时间内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时间顺延。

第八条 对当年度非必须完成的修缮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分类汇总纳入修缮工程项目库,列入下年度专项修缮计划,防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三章 施工单位确定与管理

第九条 一般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确定

(一)单项预算3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施工方案并推荐施工单位,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单项预算3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施工方案,推荐3个有相应营业范围的施工单位进行内部议标、或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比选、议标,由校长审批。

(三)单项预算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施工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采购服务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紧急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报校领导批准后,安排施工质量好、速度快、信誉好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施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佳的施工单位应停止继续安排维修工作,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今后不得参与学校维修工作。

第四章 工程项目合同签署

第十二条 3万元(不含)以下即时结清且没有附加后续服务要求的修缮工程项目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单项预算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的修缮工程项目,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按《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工程监督与验收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尤其对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中间环节验收、签证,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加强对施工单位材料采购过程的管理,施工材料采购前,施工单位应将材料样品报学校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经核准后采购,学校施工管理人员应做材料进场查验工作。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环境与道路设施等,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

(一)单项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申请部门(或使用部门)进行验收,并在《一般(紧急)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的验收栏填写验收意见。

(二)单项预算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申请部门(或使用部门)、纪检监察室共同验收,如遇到较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申请由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参与验收人员在《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的验收栏填写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将图纸、合同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册、装订、编号、归档。

第六章 工程结算与质保

第十八条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由计财处按规定结算付款。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保修范围、期限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一般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

2.紧急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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