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外国留学生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成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作为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部门。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程序,制定招生计划,组织进行招生宣传,开展外国留学生录取工作。
三、入学要求
第五条 持有普通外国护照的非中国籍公民入学要求:
(一)高中毕业;
(二)通过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考试,达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四级(HSK4);
(三)未取得上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等级者,应当参加由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汉语水平考试,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录取。该类学生就读第一学年须参加学院的汉语强化课程,并获得合格成绩。
(四)入学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2.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最后学历证书、成绩单
4.无犯罪记录证明
5.体检合格证明
6.保险证明
7.经济保证证明
8.监护人证明(未满十八周岁申请者需要提供)
9.其他必要手续
第六条 对已移居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和地区的原中国籍公民,除满足本办法前条的入学要求外,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所在国使馆开具的入籍证明;
(二)持有所在国普通护照已满4年。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根据要求,确定外国留学生参加我院汉语水平考试的时间和方式,并负责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发布工作。
四、招生及录取工作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需要,制定外国留学生年度招生计划及具体招生工作办法,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准予实施。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学校国际交流需要,经学校党委会审核同意后,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的规定范围内,开展外国留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招生计划和工作办法接收申请报名材料,并根据入学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完成录取准备工作,报学校党委会审查通过后,提交至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录取名单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核准后,由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录取原则制定。如遇招生计划调整等事项,应当由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招生计划调整建议方案,报学校党委会审查通过。
五、招生监察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外国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外国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形象。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严格掌握招生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第十六条 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监督不力或疏于履行监督职责,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