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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2019-09-03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沧医专校字[2017]6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支持专项资金、学校预算资金、科研经费、其他国有资本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

(二)学校代收代支项目的采购。

(三)适用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采购项目,遵从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采购项目兼有货物、服务或工程两种以上的采购对象,按采购对象所占资金比例最高者确认其归属。

第四条 学校的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自主采购两种形式。

(一)政府采购。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级最新规定为准,由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及时通知。

(二)学校自主采购。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外的采购项目,实施学校自主采购。学校自主采购分为部门零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第五条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规避本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各部门不得出现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行为。在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采用部门零散采购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服务项目达到2万元以上,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在同一季度内,采用非学校集中采购方式采购一般修缮工程项目达到20万元以上,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各部门使用包干的办公费、印刷费、卫生费、交通费、实验经费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受此条限制。

第七条 学校的采购活动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贯彻“程序正义、权力制衡、全程留痕”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实施。

八条 未落实经费来源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本办法中关于采购预算金额“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采购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者分离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决策机构

学校采购工作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负责学校采购项目的立项审定工作。

执行机构

学校按照职能归属指定采购服务中心为实施采购行为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宣传和组织各部门学习相关政策;

(二)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审批程序,规范办理业务流程,培训和指导各部门办理采购业务;

(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四)统筹安排学校采购工作,编制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五)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采购工作,包括受理或备案采购项目资料,审定采购方式,组织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具体实施;

(六)负责学校采购网站建设、维护及内容更新,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公告;

(七)协调处理与采购业务相关问题,跟踪服务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保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收集、整理采购档案资料;

(八)处理对采购工作的质疑,配合监督部门处理对采购工作的投诉。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监督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及验收过程。

(二)审计法制部门负责对学校的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负责采购合同的审核;负责工程类采购项目的审计。

第十二条 申请部门负责明确经费来源、拟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具体需求内容,发起项目立项、采购申请,参与采购文件及项目合同的编制,执行项目合同、参与履约验收等。

第十三条 申报部门负责组织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相关业务项目的审核、论证和组织项目验收等。

第十四条 在申请部门、申报部门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指定具体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部门与申报部门的界定(职责范围)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采购审批

十六采购项目审批。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项目负责人发起,按申请部门及分管校领导、申报部门及分管校领导、计财处、采购服务中心及分管校领导、校长的顺序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的采购项目由申报部门项目负责人发起,按申报部门及分管校领导、计财处、采购服务中心及分管校领导、校长的顺序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每个审批环节的工作时限为3日。审批不通过的采购项目,应及时退回上一环节并说明具体原因。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签署的审批意见视为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审批通过后将《采购审批表》打印与其他采购资料一起归档管理。

十七纳入学校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采购项目,可依据预算批复文件直接按第十六条进入采购审批程序。列入项目支出预算采购项目的项目需求经党委会议定后,原则上主要技术参数不得变更,由于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的项目需求,由申报部门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请会议议定。

已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的专项业务费采购项目,由各部门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提请会议议定后,方可进入采购审批程序。

未纳入学校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且必须当年实施的采购项目,须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审批获得经费预算后,方可进入采购审批程序。

十八采购项目申请资料。由采购服务中心实施采购,申请部门(或申报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合法性等负责:

(一)预算批复文件:提供采购项目预算批复文件,如党委会纪要等;

(二)采购申请表:包括项目名称、概况、预算、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商务要求、资质要求等。其中不得有指向性、限制性、排斥性等有违公平竞争的内容;

(三)采购询价记录表:提供三家及以上公司的市场调查资料,包括供应商名单、联系人、联系方式、报价明细等;

(四)专家论证意见:采购项目专家论证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并提供相应资料;

(五)基建、修缮、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评审结论等资料。

第十九条 在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申请部门提交直接采购申请,主要内容包含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预算5万元以下的项目需经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采购服务中心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预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由申请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预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由申请部门提请党委会审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采购服务中心向供应商询价采购。以上审批权限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准,若有调整,以学校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采购方式

二十采购方式确定基本规则

(一)采购方式以合法合规、快速实施、高效落实为原则,通过建立历史采购项目实施数据库,参考历史有效采购方式。

(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采购限额以下: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通过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或政府批量集中采购等方式实施。

(三)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12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经采购服务中心认定后,通过申请部门零散采购实施;(2)各部门使用包干的办公费、印刷费、卫生费、交通费、实验经费采购货物和服务,由各部门参照部门零散采购方式自行组织实施;(3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包括维修、装修、绿化和其他等工程项目),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4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通过校内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公开询价等方式实施,一般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公开询价的方式实施,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选择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实施,特殊采购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 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指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50万元,如有调整,以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准。大型基建项目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零散采购项目和使用专项业务费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项目,应于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下达后10日内将采购明细报采购服务中心审定(避免出现同一年度内、学校采购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而未实施政府采购等情况),未经审定的采购项目各部门不得自行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论证。预算100万以上或技术参数复杂、有特殊性、可能产生争议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采购服务中心委托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进入审批程序。专家论证会由申请部门、采购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申请部门人员应熟悉采购目的及项目需求,任何参加人员在论证会过程中不能发表违反采购法律法规或其他影响论证公正性意见。对于专家论证意见存在异议的情况,经过充分沟通后,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非紧急采购项目暂缓采购,待进一步论证后实施;紧急采购项目由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请会议议定。

第二十三条 采购文件审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在事先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采购服务中心牵头,按申请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采购项目由申报部门)及分管校领导、采购服务中心及分管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每个审批环节的工作时限为3日。

第二十四学校委托校内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工作的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涉及多部门的项目由申报部门)负责推荐采购人代表并填写《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表》,按申请部门及分管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后,将《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表》交采购服务中心。学校委托校外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工作的采购项目,由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推荐采购人代表并填写《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表》,按采购服务中心及分管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校外专家需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相关规定中的相应条件。学校采购人代表应与采购项目专业相关、熟悉采购目的及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商务、资质等相关要求,并按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和办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一节 政府采购

二十五政府采购包含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十六政府采购的采购程序。采购服务中心接到申请部门提交的采购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采购:

(一)采购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拟定采购方式;

(二)按采购审批流程逐级审批;

(三)采购服务中心根据学校采购项目的整体情况,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四)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采购服务中心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相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五)按采购文件审批流程审定采购文件;

(六)按备案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七)向申请部门发出采购结果通知。

二十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采购方式。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二节 学校自主采购

第二十八条 学校自主采购是指采购预算低于30万元,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公开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校内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采购程序。采购服务中心接到申请部门提交的采购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采购:

(一)采购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拟定采购方式;

(二)按采购审批流程逐级审批;

(三)采购服务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谈判文件或磋商文件;

(四)按采购文件审批流程审定采购文件;

(五)按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程序进行采购;

(六)向申请部门发出采购结果通知。

第三十条 校内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文件在学校采购服务中心网站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成交结果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三十一条 属于校内采购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校内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校内单一来源的采购程序。采购服务中心接到立项部门提交的采购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采购:

(一)采购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包含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至少3人以上的专家论证意见)、拟定采购方式;

(二)按采购流程逐级审批;

(三)采购服务中心将该项目在学校采购服务中心网站挂网公示,公示期间接受潜在的供应商报名和质疑;

(四)采购服务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五)按采购文件审批流程审定采购文件;

(六)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七)向申请部门发出采购结果通知。

第三十三条 校内单一来源项目在学校采购服务中心网站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成交结果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三十四条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应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的情形的;

(二)公示期间,有1家或以上其他供应商参与报名或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材料。

三十五条 校内公开询价采购程序。采购服务中心接到立项部门提交的采购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采购:

(一)采购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拟定采购方式;

(二)按采购审批流程逐级审批;

(三)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类别编制采购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必须包含项目名称、概况、预算、技术要求、服务要求、商务要求等内容。

(四)采购服务中心通过学校采购服务中心网站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在公告期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接收供应商按规定递交响应文件,参加询价的有效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

(五)采购服务中心按规定时间收取报价文件。开标当天与申请部门、申报部门代表(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就收取的报价文件进行开封唱标(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由纪检监察室派人监督),根据报价情况填写《询价采购记录表》,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前提下,按“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如参加询价的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需进行第二次询价。如第二次询价有效供应商仍不足3家,但询价结果满足用户需求的,由采购服务中心报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六)询价结果由采购服务中心通过学校采购服务中心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告结束无异议后,采购服务中心向申请部门发出采购结果通知、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成交通知。

第三节 批量集中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

三十六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采购预算限额以下:可以选择政府批量集中采购、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电商直购或网上竞价、协议供货、现货市场等方式实施。

(一)首选批量集中采购

在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征集期间,凡批量集中采购品目均应首选批量集中采购,特殊急需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参加批量集中采购。

(二)次选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现货市场

在采购前,应当对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现货市场的质量、价格、服务进行调查对比,本着质量优、价格低、服务好的原则,选择其一方式进行采购,同时将未被中的另外两方式同期同品目、规格、品牌的价格质量服务信息进行截图或市场调查资料等作为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其中,选择网上商城电商直购的采购预算不能超过15万元;选择现货市场采购按照校内公开询价采购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批量集中采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采购程序。采购服务中心接到立项部门提交的采购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开展采购:

(一)采购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拟定采购方式;

(二)按采购审批流程逐级审批;

(三)采购服务中心按批量集中采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程序进行采购;

(四)向申请部门发出采购结果通知。

第四节 部门零散采购

第三十八条 经采购服务中心审定,采购经费预算在2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除外),属于申请部门零散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填写《采购申请表》(附预算批复文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采购审批流程后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直接进行采购,要求实际采购金额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并将市场调查资料作为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因特殊情况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应对原因进行说明。

三十九各部门使用包干的办公费、印刷费、卫生费、交通费、实验经费采购货物和服务,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建议参照部门零散采购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进行采购,并将市场调查资料作为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其中采购属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办公耗材等货物,需要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中同品牌、规格、型号的货物价格进行对比,要求采购价格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最低报价,并将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最低报价截图作为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如需采购服务中心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由申请部门填写《采购申请表》,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采购审批流程后,采购服务中心每月5日汇总后集中采购。

第四十条 单次采购经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包括维修、装修、绿化和其他等工程项目),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采购合同

四十一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购服务中心应按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中确定的事项牵头组织签订采购合同。

(一)合同审核签订的流程

1.合同审批。采购合同由采购服务中心起草(部门零散采购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除外),经学校法律顾问及申请部门(或申报部门)初审并修改后,由采购服务中心合同起草人员发起,按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计财处负责人、审计法制科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采购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校长的顺序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每个审批环节的工作时限为2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签署的审批意见视为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审批通过后将《采购合同审批表》打印与合同正本一起归档管理。

2.采购服务中心应根据采购文件,在公告结束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文本的起草,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合同起草、审核、签订流程根据《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采购结果公告后没有质疑,出现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等情况,由学校根据采购合同金额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召开会议议定,并按《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合同签订的要求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采购项目金额大于2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金或定金等担保的;

(3)有封样要求的;

(4)较长时间定点采购、服务、维修(护)等业务的;

(5)其他认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

2.属货物类采购项目的,质保期一般在三年以上,特殊情况下质保期至少一年以上,但耗材等的质保期执行行业惯例;属工程类采购项目的,质保期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一般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一般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费用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质保金;工程类采购项目,付款方式、质保金要求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合同的执行

采购合同生效后,采购服务中心负责督导采购合同执行,及时掌握采购合同执行进度,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经双方协商后,按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 履约验收

第四十二条 验收小组的组建

(一)部门零散采购项目

部门零散采购项目的验收小组由申请部门自行组织,成员为3人或以上,邀请所购品目对应的申报部门派人参加。

(二)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

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小组由申报部门负责牵头组建,代表学校履行验收工作职责。无法确定申报部门的采购项目,则由申请部门牵头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申请部门、申报部门、采购服务中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相关人员组成,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任验收小组组长。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纪检监察室派人作为小组成员全程监督。申请部门负责通知供应商派人全程参与验收工作。

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服务中心聘请1-2名校外专家参与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服务中心聘请2-3名校外专家参与验收。

第四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预验收

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根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进行预验收。修缮工程等工程类采购项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进行预验收。

(二)验收准备

通过预验收的采购项目,由申请部门在2日内向申报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申报部门收到申请后5日内,根据项目实际组建验收工作小组,至少提前2日将有关验收资料送交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完成实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正式验收

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采购合同与补充合同的约定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验收。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正式验收应在验收小组组建后10日内完成。

部门零散采购项目仅按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后,填写《采购项目验收表》。

第四十四条 验收结果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填写《采购项目验收表》。验收结果应明确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果与采购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有出入的,应由验收小组在验收表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验收小组成员及供应商代表必须在验收表上签字,对验收表上的内容负责。

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验收牵头部门应依据合同约定,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采购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请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验收结果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第四十五条 验收资料归档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交采购服务中心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八章 入库和支付

第四十六条 采购项目入库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由申请部门凭《采购审批表》、合同、发票(复印件,部门零散采购项目加盖申请部门公章、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加盖采购服务中心公章)及资产明细、《采购项目验收表(复印件,部门零散采购项目加盖申请部门公章、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加盖采购服务中心公章)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等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具体情况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七 采购项目付款

(一)部门零散采购项目

由申请部门凭采购审批表》、市场调查资料(复印件加盖申请部门公章)、发票(附资产明细)、《采购项目验收表》(复印件加盖申请部门公章)、资产入库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等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二)2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

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三)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

由采购服务中心凭《采购审批表》、合同、发票(附资产明细)、《采购项目验收表》(复印件加盖采购服务中心公章)、资产入库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提供的资料等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采购项目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供应商在质保期间能履行保修条款及服务承诺,质保期满,由申请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首付款资金支付办理部门负责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四十八采购工作相关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合法合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现擅自修改“采购需求”、透露采购信息、与供应商违规串通、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时组织验收、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等情况的,由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整工作岗位或禁止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等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和部门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违者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室依照相关的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十章 采购资料归档

第五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申请资料、立项和采购审批资料、采购文件(询价文件)、投标文件(报价单)、中标文件、中标公告、采购过程记录、《采购合同审批表》及合同原件、《采购项目验收表》原件等资料在完成采购后由采购服务中心收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交学校档案室存档。部门零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由申请部门收集、整理、存档。采购资料的保管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五十二本办法若遇上级文件修订、变更,致使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悖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五十三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职能部门如因学校职能机构调整,应按调整后的归属职能负责相应归口业务。

五十四如涉及保密要求不宜公开的相关项目可不予以公告和公示。

五十五采购工作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履职情况作为部门和个人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已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应按采购服务中心通知要求按时提交采购项目申请资料进入采购审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如遇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故障、调试、更新等情况,可按相应表格执行线下审批程序。

五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沧医专校字[2017]6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采购工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按原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执行过程中的采购项目除外。

五十九本办法由采购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采购申请表

2. 采购询价记录表

3. 采购审批表

4. 采购文件审批表

5. 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表

6. 询价采购记录表

7. 采购合同审批表

8. 采购项目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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