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用房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房产资源,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各种用房(不含教职工住宅)及附属配套建筑。所有这些房屋无论建设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调配、定额核算、动态调整、合理使用”的原则,实行学校和系部、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公用房管理;审议全校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审议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及用房规划方案相关内容;审议各类公用房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审议各类公用房使用效率、评价机制及相关问题;解决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拟订公用房各项规章制度;
(二)拟订公用房调整和配置方案;
(三)根据学校意见调配、处置公用房;
(四)公用房的资产清核、统计上报、监督检查等;
(五)建立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包括帐、卡、物、单位使用状况的对应台账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是学校公用房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调整、使用管理、日常检查、维护报修等相关工作,并将分配调整后的方案及时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各公用房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公用房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根据房屋属性和使用情况,学校公用房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公共教室、公共服务用房、生活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等六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行政办公用房:指各处室、系部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资料室、档案室以及专项业务用房等。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要求进行调配,各使用系部、部门负责管理。
(二)教学科研用房:教学用房指各系部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室等及其上述用房的配套用房,由各使用系部负责管理;科研用房指科技实验中心及配套用房,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三)公共教室:指供学校各类学生使用的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阶梯教室等。由教务处按照学校教学任务要求统一调配,各使用系部、部门负责管理。
(四)公共服务用房:指图书馆、校史馆、会堂、体育场馆、校医院、学生公寓、学生事务中心、众创空间等。由各使用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五)生活保障用房:指食堂、锅炉房、配电室、变电所、水泵房、仓库等及其上述用房的配套用房。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六)经营性用房:指经学校批准用于经营性的用房,包括东、西生活馆等。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四章 管理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各用房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所分配的房屋。各单位申请新增公用房,须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使用申请表》,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学校各类公用房使用性质(即类别)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变更,用房单位必须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用途变更审批表》,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用房单位应积极配合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加强对公用房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类公用房的大修按计划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进行维修、装修、改造,审批及管理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公用房,严禁将公用房转租转借、抵押担保或投资联营,不得私自拆除、改建和搭建。
第十二条 学校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门厅、地下室等),严禁擅自封闭,挪作它用。不得在建筑外墙安装、悬挂有碍外观的任何物品,特殊情况,需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为提高使用率,凡非合理使用或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 已办理离校和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还原工作用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公用房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各类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公用房可以对外租赁,审批及管理按照《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具体负责全校房屋、土地出租出借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各用房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纠正、查处。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用房的,责令搬出,并强制收回房屋。
(二)擅自拆改、装修、搭建的,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由行为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三)擅自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除学校责令其收回使用房屋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房屋损坏的,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四)未经允许安装的高空悬挂物脱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后果由房屋使用单位或行为责任人自负。
(五)因使用不当、疏于管理,造成房屋相关财产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使用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使用申请表
2.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用房用途变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