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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单位用水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12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校外单位用水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校外单位在我校使用水电的管理,确保用水、用电安全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本办法中“校外单位”是指因公务关系,经学校批准允许在学校内开展业务活动的非学校隶属单位。

2.校外单位使用学校水电必须凭学校批准允许其在学校内开展业务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签订水电应用协议书(或承诺书),由后勤处负责接通,并单独装表计量。水、电表购置费及安装费由相应校外单位承担。

3.校外单位不得擅自连接水、电;除后勤处外,学校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为校外单位连接水、电。

4.如需要交纳水、电费,后勤处给校外单位接通水、电后,应在1周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计财处,标明用水、电单位和水、电表位置等事项。

5.后勤处每年分别于6月20~25日和12月25~31日查表各一次,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单位用水用电记录单》(附件)一式3份,交计财处并通知使用单位,限其10日内到计财处缴费,并要求其凭计财处收费单据到后勤处备案。

6.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后勤处进行交费备案的校外单位,后勤处有权停止其水、电使用,直至其完成交费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应校外单位承担。

7.校外单位到期或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通知后勤处,以便及时查抄水电表。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单位用水用电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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