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学校官网
首页
当前位置: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务交通费管理办法

2019-03-02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公务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沧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沧市车改〔2015〕10号)、《沧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沧市车改〔20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交通费保障的地域范围是:到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及沧县近郊(已通公交车的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而产生的交通费用,或公务用车及公共交通工具无法保障的到上述区域以外开展公务活动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公务交通费保障的人员范围是: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全体行政及系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务交通费的核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及学校资金状况确定年度交通费用总额。

第五条 公务交通费的分配:

第一款 学校交通费:由学校统筹使用总费用的三分之一。

第二款 部门交通费:部门交通费为总费用的三分之二,考虑到各部门人员数量及部门职能等因素,按下述办法核定各部门交通费:

1.基础定额: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部、人事处、计财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继续教育与考试中心等6个部门按400元/月·部门核定,其他部门按300元/月·部门核定。全年按10个月计算。

2.差异补贴:[(部门交通费总额-部门交通费基础定额总额)÷部门总人数]×各部门人数×10个月。

基础定额+差异补贴=各部门年交通费总额。

第三款 学校交通费+部门交通费=交通费总额。

第六条 交通费在限额内凭据报销。“部门交通费”以部门为单位每月填写并签批公务交通费审批表(见附件),同时提供相关票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提交网上报销流程;“学校交通费”报销时需提供公务活动请示,请示中需注明交通工具租赁费用的预算,并经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逐级签批,作为经费报销单附件,连同相关票据提交网上报销流程。

网上打车、订车、租车、拼车的交易记录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应从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离退休干部经费、工会经费列支的交通费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公务交通费审批表

上一条: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外单位用水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