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教育部第44号令《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专业、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管理等进行的数据收集、调查整理和分析研究等工作。主要包括综合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报表。其中,综合统计报表是指涉及学校建设发展各方面数据的报表,如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等;专项统计报表指涉及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报表,如人事报表、科研报表等。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进而为学校发展提供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有计划地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统计分析平台建设,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职能统计信息的交互与共享,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学校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交流和培训。各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提供统计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职能部门配备兼职统计员1名,组成学校一级统计网络;各系(部)、各部门配备兼职统计员1名,组成学校二级统计网络。人员变更,应及时安排人员接管,同时报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学校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报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各类综合统计资料。
(二)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并落实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及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三)组织、指导学校各部门开展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统计业务学习;加强学校统计队伍建设,组织统计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统计业务培训;对全校兼职统计员进行业务指导与考核。
(四)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等统计资料。
(五)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六)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九条 各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统计工作,并在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配合其他部门完成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相关统计任务。
第十条 各部门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相关科室填报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级各类专项统计报表,并定期向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二)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促进本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及时搜集、整理本部门统计信息,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
(四)围绕本部门工作开展统计分析,为部门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第三章 工作分工和规范
第十一条 综合性统计报表由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填报,各相关部门配合;专项统计报表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填报。参与部门负责填报的统计信息,必须经本部门统计人员、主要负责人按程序审核、签名和盖章,再报送牵头单位。当填报财务预决算等重要报表时,参与部门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交牵头单位汇总。具体分工如下:
1.党政办公室负责提供或填报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学校简介等基本情况;学校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统计信息。
2.教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专业学科建设和教学信息。
3.教务处、学工部、继续教育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相关类别学生信息。
4.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对外交流、公派及因私出国信息、外籍教师及中外合作办学统计信息。
5.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或填报招生、毕业就业和招生来源等情况信息。
6.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教职工统计信息。
7.学工部负责提供或填报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心理咨询人员统计信息。
8.科研处负责提供或填报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统计、发行期刊、学术活动、专利等科技统计信息。
9.计财处负责提供或填报财务信息、教育经费统计信息。
10.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提供或填报校园占地信息、绿化情况、基建信息、校舍情况、固定资产信息。
11.图书馆负责提供或填报图书、各类文献资源信息。
12.党政办公室负责提供或填报档案资料情况,以及受捐赠财产信息。
13.组宣部和校团委负责提供或填报党团组织信息。
14.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民主党派、无党派信息。
15.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
16.安全保卫处负责提供或填报重大或突发事件处理和安全保卫情况。
17.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发展规划相关统计信息。
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信息,按其性质由学校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统计工作参与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统计数据,并保证其有据可查,不得虚报、漏报、迟报、拒报, 学校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各部门填报的数据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各部门需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账制度,每季度第一周内向学校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报告数据更新情况;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统计信息工作的联动,达到统计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统计信息的公布与查询。学校综合统计信息由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会同党政办公室,通过更新学校主页有关统计信息等方式,定期公布。各部门对外公布和引用任何综合统计数字,须以学校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的统计数据为准,确保“数出一门”。
第四章 培训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召开统计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统计人员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对统计工作的指示,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学校统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抵制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统计员,适时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依照相关统计上位法规定和本办法,如实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错报、漏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或未按工作程序报送统计信息,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违法行为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将统计信息工作纳入本部门年终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统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