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学校官网
首页
当前位置: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2018-12-19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组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在班级总人数的10%以上。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一天,无异议后报本系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档认定与管理。按照困难相对性原则,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认定标准如下:

(一)特别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无经济来源,生活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

(二)困难,家庭成员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能支付少部分学业费用。

(三)一般困难,有经济来源,除维持基本生活外,可以支付大部分学业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沧州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沧州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全方位了解申请学生的生活情况,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和审核细则》(附件3),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在班级范围内进行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1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和申请材料汇总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三条 系认定工作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严格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的评议情况,确定评议意见,确认评议结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学生如有异议,可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各系应按照《沧州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本系贫困生档案,贫困生档案连同本系贫困生认定公示表(附件4)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份。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沧州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系在进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公布投诉电话及邮箱,通过电话、邮箱或面谈等形式全程受理广大师生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所在系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系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沧州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和审核参考细则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公示表

 

 

 

 

上一条:沧州医专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下一条: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