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学校官网
首页
当前位置: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2018-12-19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全日制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评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助学金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方案,报请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一条 各系评定工作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按专业、年级进行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学生向所在系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述申请理由,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分档次上报系评定工作小组。评议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学生本学年受资助情况。

第十四条 系评定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在系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系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计财处按规定直接打入被资助学生的银行储蓄卡。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八条 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不得用助学金请客吃饭、购买高档的消费品。

3.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不得违反校规校纪或有违法行为。

如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停发、并收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评审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下一条: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