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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8-12-19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项资金,旨在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按国家规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50%;

4.综合素质测评优良,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

5.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系成立评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十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制定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二条 各系评定工作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向所在系的评定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填写《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五条 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织本班进行评议,明确班级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系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系评定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系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校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生活勤俭节约,不得用励志奖学金请客吃饭、购买高档的消费品;

3.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不得违反校规校纪或有违法行为。

如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收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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