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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晋升评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018-10-22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晋升评审工作

管理暂行规定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2016】77号)河北省职改办《关于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冀职改办【2018】33号)河北省职改办《关于授权高校开展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自主评审的通知》(冀职改办【2018】32)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学校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称激励和引导作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评审工作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人才与职称管理工作部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选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评审条件、工作程序,确保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晋升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职称评审)。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职称评审与聘用的领导工作。

组  长:党委书记 校长

副组长:主管副校长

成  员: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学工部、各系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机构。

(一)成立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学校职称改革相关工作。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包括申报数量核定,申报资格初审,申报材料汇总、复核、组卷和上报工作,受理有关人员职称评工作咨询、申诉等事务及相关工作管理。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校长

办公室副主任:人事处长

成员:人事处相关工作人员

(二)成立学校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学校职称申报资格核查工作。

学校职称评审资格核查工作由学校职称申报资格核查小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论文、课题等原件进行审核,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对各种证件、材料真实性的核查。

组长:主管副校长

成员: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各一人。

  1. 成立“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冀职改办【2001】146号)要求开展学校评审工作并制作专用章。

    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1名

    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1名

    秘书长:秘书长1名

    学校评审会委员13--17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过选举产生,评审委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抽取过程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四、工作任务

    (一)制定本年度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核定本年度申报数量

    按照河北省职改办《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后事中监管的通知》(冀职改办【201651号)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制定本年度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评审工作方案,按岗位和条件“双控制”原则核定申报数量,经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各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备案确认后公示申报数量,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组织职称评审申报推荐工作

    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冀职改办【20033号)等文件要求,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学校职称评审申报推荐工作,工作中坚持申报人和学校“双承诺”制度、审核结果告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学校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方案经主管部门核查、省教育厅职改办审核、省职改办备案。

    (三)任职资格审查工作

    按照河北省职改办印发《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20152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等文件要求,学校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进行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查,学校职称申报资格核查小组组织人事、教务、科研、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学历学位证书、奖励、论文、课题等原件进行审核,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加强对各种证件、材料真实性的核对,对申报材料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利用中国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等数据库平台进行论文查重,一经认定有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参与人三年内不允许职称评审和聘用,当年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对评审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学校将评审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表单及电子信息经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职改办开具委托评审函。

    (四)组建调整学校职称评审专家库

    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实行)》(冀职改办【2001146号)组建学校职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人员数量不少于评委会专家人数的三倍。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首次入库专家填写《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人员登记表》,建立专家补充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学校职称评审专家库组成:学校全体具正高级职称人员。

    学校职称评审专家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备案。

    (五)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实行)》(冀职改办【2001146号)组建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高级评审委员会要在评审前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开评申请,同时提交学校年度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方案经主管部门核查、省教育厅职改办审核、省职改办备案。

    (六)评审工作程序

    1.工作布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布置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发布通知、公布相关政策文件,公示本年度申报数量,制定学校年度高校教师系列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方案。

    2.个人申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条件和本人实际工作情况,向人事处自行提出晋升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3.资格初审。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进行申报人员资格初审、信息汇总、材料核对等工作。

    4.材料审查。学校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人员职称评审材料进行核查,人事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学历、资历、高校教师资格、现任资格、年度考核、行政奖励等材料;科研处负责审核论文、论著、科研成果以及科研奖励等材料;教务处负责审核课时等教学工作材料;规划与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教学质量考核等材料;其余职称评审材料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核。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2015271号)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查结果进行汇总,确定审查合格人员名单。

    5.客观赋分。按照《河北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冀职改办【2015271号),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审查合格人员学位、年度考核与行政奖励以及超出基本评审条件的著作、论文、课题、专利、科研奖励、教学质量考核、业务奖励等业绩进行赋分,填写《沧州医专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条件综合评分表》形成客观分数,其中基本评审条件确定为60分,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学校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组卷办法》要求将评审材料组卷装订。

    6.综合计分。人事处将初审赋分结果形成客观得分汇总,提交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审阅参评人员的材料,依据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条件,分级别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人员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任务及成绩、完成工作项目的能力、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等内容结合本人述职情况进行测评打分。客观得分、测评得分均实行最高分满分制。申报人最终得分由客观得分、测评得分组成,分别为70%30%权重,并据此对参评人员进行计分排名。如出现成绩相同情况,则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排名情况。现场公布计分结果。

    说明:“6、综合计分”只适合职称非自主评审系列推荐参评使用。

    7.组织评审。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实行)》(冀职改办【2001146号)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工作。

    8.公示与申诉。将申报人员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排名表》,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开申诉、举报电话。

    9.结果备案。在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将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审核同意再报省职改办核准备案。

    10.材料存档。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将所有评审材料整理存档。

    五、工作纪律

    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实行)》(冀职改办【2001146号)文件要求严格评审纪律。

    六、收费标准

    按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答复》(冀价行费字【2000】第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监督机制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职称评审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全程监督,公布举报电话。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沧医专校字【201660)同时作废。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综合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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