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及我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对学校重要工作、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安排、沟通、协调,但不做决策。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校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校长研究决定。凡未经书记和校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或根据议题由校长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安排的工作事项包括:
(一)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实施意见。
(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三)近期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工作意见建议或情况反馈;也可研究急需急办无须上党委会决定的相应事项,会议所议事项由主持人对相应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对相关问题形成明确意见。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应从学校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上,参会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议事,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不准私自泄漏或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规范化、制度化,一般每周或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具体内容。会议记录经党委书记、校长确认签字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