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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党委书记、校长工作沟通实施细则

2018-06-15  点击:[]

中共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党委书记、校长工作沟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增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及我校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五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做到重要事项事先沟通、日常工作经常沟通(一般每周至少沟通两次)、紧急情况及时沟通,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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