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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2018-05-18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和《沧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是指在学校实施的2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工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学校立项招标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法制科负责组织协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单体工程结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学校工程项目,由审计法制科负责组织协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选择的审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信誉良好,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2.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相应资质。

3.与委托审计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无利害关系。

(二) 单体工程结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法制科负责组织计财处、纪检监察室、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专业性强,审计难度较大的,也可委托社会机构审计。

第四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是否按学校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二)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三)工程列项有无多列或遗漏,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是否正确,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相关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四)工程增加部分是否符合规定、有效,有无按照签证的权限进行签证。工程增加部分是否按学校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五)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真实。

(六)调价系数和材料价差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双方是否完全履行合同条款等。

第五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实施完毕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将经过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的工程决算书和相关资料送学校审计法制科。

(二)审计法制科组织人员对项目管理部门送审的材料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情况,确定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查验。

(三)审计结束后,由审计小组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法制科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通报审计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应用

工程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不提交审计的工程项目,学校不予支付工程款项。按照政府或者行业规定需要提前支付预付款的项目,每项工程应预留合同价款的20%,待审计完成后按审计结果支付。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在签订项目工程合同时,需将该条目明确列入合同。

第七条 审计的时限

审计法制科在接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送审项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一般不超过45天。

第八条 委托审计费用由学校支付,审计费用具体标准由学校与委托审计机构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在签订审计合同时进行明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法制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沧医专校[2016]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项目送审审批表

2.工程项目送审材料目录表

3.工程项目送审材料签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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