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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10-28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颁发工作,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三年级优秀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评定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各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负责本班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一条 各系评定工作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专业、年级进行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三条  学生向所在系的班级奖学金民主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由班级奖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组织各班进行评议,明确班级评议意见,并将评议结果报系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系评定工作小组确定初步名单后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系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校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国家奖学金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生活勤俭节约,不得用国家奖学金请客吃饭、购买高档的消费品;

3.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不得违反校规校纪或有违法行为。

如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校将核实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沧医校字202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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