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批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3〕1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教党〔2018〕25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考核按照“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领导班子与班子成员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从严从实进行考核。
第三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基层党建考核工作,校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协同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学校党委的各二级党组织、党支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
(二)政治把关作用
(三)思想政治工作
(四)基层组织制度执行
(五)党建工作与事业发展融合
考核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见《中共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
第六条 党支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党员
(二)管理党员
(三)监督党员
(四)组织师生
(五)宣传师生
(六)凝聚师生
(七)服务师生
考核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见《中共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党支部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工作每年年底集中开展一次,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自评、学校党建考核工作小组实地测评考核、基层党组织书记集中述职评议等三个环节。
(一)自评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度对本单位党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填写《中共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自评表》(附件3),并撰写自评报告,自我评价打分。
(二)考核工作小组实地测评考核
学校组成党建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座谈、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校党委组织部。
(三)年度述职考评
学校每年末或下年初进行述职考评。召开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大会,集中开展述职考评,评分结果纳入基层考核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分标准
第八条 学校党建考核工作小组实地测评考核按《中共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若发现有关材料、自我评分严重失实或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判为“不合格”。
第九条 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实地测评考核和年度述职考评各占50%权重,两项考核所得分值按百分制折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为25%,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考核评价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考核参照二级党组织考核评分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工作由二级党组织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及时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基层党组织反馈,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和所在部门、系部(院)及其负责人业绩评定、评优选先、干部任用、奖励惩处、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之中。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党组织,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取消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学校评优评先的资格;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基层党组织,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并作为部门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条件。同一班子任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党组织,学校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党支部考核结束后,各二级党组织要及时将自评、群众测评及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结果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并随机抽查核实。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结合考核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学校基层党建工作的措施和方案。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对各基层单位的党建考核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的向各单位提出反馈意见,指出差距和存在的问题,并责成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