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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德育学分制考核办法

2018-12-19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德育学分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落实德育首位的育人原则,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和德育工作,公平、客观的衡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增强学生遵章守纪意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学校决定在德育工作中引入学分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德育学分制是我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德育学分制,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并考评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行为等情况,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并将考评的结果与奖惩政策挂钩。

第三条 德育学分的考评应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动态考评与静态考评相结合,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阶段性考评与总结性考评相结合,教师考评与学生考评相结合。在考评过程中,要贯穿教育,注重实效。要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自我评价、自我教育。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实施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工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含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对全校德育学分制实施工作的指导,学工部负责德育学分制具体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德育学分实施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德育学分实施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秘书、就业工作秘书、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

第七条 各班级作为德育学分制实施和考核的基本单位,成立德育学分实施工作测评小组,由辅导员或兼职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及一般学生代表为成员,小组成员一般为5或7人组成,具体承担第一手材料的搜集、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 德育学分制的领导、实施小组由学校、系、班级共三级组成。在德育学分制考核工作过程中,班级学生德育学分制考核小组的组长具有加分或者减分的审批权;学校、系等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督权。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记分

第九条 包括参加主题教育活动、军训、专业学术活动(竞赛、比赛、讲座等)、社会实践活动情况、日常行为规范、执行公寓管理规定等方面。

第十条 基础分和奖励分,学生每学期德育学分=基础分+奖励分;

基础分每学期300分(折算德育学分3分,以下类同),学生每学期德育学分得240分为合格。

第十一条 加分和减分,奖励分采用加分的计分方法,按照标准累计,超过100分,超过部分按60%计算,不到100分,按实际分计算;基础分采用减分的计分方法,在300分的基础上,按照量化考核标准进行减分,减到0分为止。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二条 基础分的量化考核标准

1.违纪处分:学生受到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分别减分分值为30分、50分、80分、100分。

2.受到处分减分后,又违反处分规定受到新处分的应累加减分。

3.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一次减1分,旷课1学时减3分(特殊事情或重大情况除外)。请病假一次减0.3分,请事假一次减0.5分,病事假每次低于四学时(含四学时)按一次计算,超出部分每增加四学时为一次(不足四学时按四学时计算);每月请假超过3次以上,超出次数,每次减2分。

4.无故不上早操或早自习,一次减3分;无故不上晚自习,一次减6分;夜不归宿者,按照相应处分给予减分。

5.无故不参与集体活动的,视活动开展时间长短等情况,2学时及以内减6分,2学时以上减12分。

6.抽烟、喝酒者,每次减10分。

7.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班级或宿舍等集体受到通报的,参照个人违反本规定相关条目的减分标准,集体中每人每次减相应分数,违反条目规定之外的视情况分别减1分、3分、6分。

8.新生参加军训必须达到学校规定天数,事假者每少一天减3分,病假者按事假标准的一半执行。

9.每个学生每学期内,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红十字”等有关活动不少于4次或8学时,每次社会实践活动按时间长短折算学时,每次至少按2学时折算,每少一次,减2分。

10.每个学生每学期内,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或自发组织均可),撰写一篇调查报告,未完成任何一项减3分。

11.除以上规定外,违反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寓管理规定》、《教室、实验室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课堂教学秩序等学生管理文件有关规定中具体要求,没有达到处分标准的,视情节每次减3分~29分。

12.各级学生干部如有违反规定,在相应量化考核标准基础上按增加一倍的标准给予相应减分。

第十三条 奖励分量化标准

1.在担任学生干部期间工作成绩优秀者,按照不同职务加分。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伙管会主席、副主席及国防中队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加30分;

  1. 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伙管会部长、副部长、国防中队排长、各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加20分;

  2. 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伙管会各部室成员、国防中队班长及军训教官、各系团总支、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12分;

  3. 校园电视台、广播台、国旗班、社团负责人加10分;

  4. 系(部)团总支、学生会成员加8分;

  5. 校园电视台、广播台成员、国旗班、艺术团成员加6分;

  6. 班、团委员(干事)加6分;宿舍长加3分;

  7. 有兼职者按高分计,不重复加分。

    2.每月全勤加2分。

    3.在参加党团组织生活、集体活动、课外活动方面表现优秀者,由班级德育学分实施工作测评小组负责评定后,加3分。

    4.积极开展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红十字”等有关活动,超过10学时的,由班级德育学分实施工作测评小组负责评定后,活动组织者每次加3分,参与者每次加2分。

    5.在阳光体育活动、武术进校园活动、文明修身主题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中表现优秀者,由班级德育学分实施工作测评小组负责评定后,加3分。

    6.在参加系级、校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含各县级局)、校级、系级,分别加100分、80分、50分、20分、10分;获得第二、三名、优秀奖的在第一名的基础上分别按90%、80%、70%加分;团体奖或其他名次酌情给予加分,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均分相应的奖励加分,活动主要组织者可以适当多加分,但最多加分不超过团体奖总分的50%(班干部职责范围内组织活动的不加分),其他同学均分剩余分数。

    7.星级文明宿舍评比,被评为五星级宿舍的宿舍长、舍员,每次分别加5分、4分;四星、三星级宿舍分别按五星级宿舍加分标准的70%、50%加分。

    8.个人荣誉。获国家级荣誉称号加100分;获省级荣誉称号加80分;获市级荣誉称号加50分;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加20分;优秀团员、系“三好学生”、系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

    9.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到通报表扬的,视情况加3分~50分。由系学生德育学分制考核小组审批后给予加分。

    10.在德育学分制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加分时,由班级德育学分实施工作测评小组提请系级德育学分实施工作小组批准后,落实实施。

    第五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德育学分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入党等重要依据之一,评选中,德育学分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的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德育考核成绩与学分制挂钩,学生在实习离校时,德育学分必须及格,其中三年制学生修满960分(9.6分)为及格、五年制学生修满1920分(19.2学分)为及格,未修满德育学分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十六条 德育学分在某一学期不及格,但是实习离校时的总分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视为及格。

    第六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考核办法由班级辅导员具体组织实施,各班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补充、细化后,需经系级德育学分实施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报学校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班级要建立学生德育学分个人档案,每学期考评一次,并将有关考评结果记入档案,每学期末,由辅导员将学生的德育学分,在班内公示后,报送系存档,并报学工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德育学分制考核办法(暂行)》(校字[2013]105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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