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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18-07-25  点击:[]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提高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是学校队伍建设,尤其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教职工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加快队伍建设步伐,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历、学位报考程序和学习期间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学校两支队伍建设的规划,在保证教学、医疗、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发展目标拟定学历学位教育长远规划,对学科建设急需培养的人才应优先安排。

2.按需选派、学用一致。按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有计划地进行人才培养。报考学历学位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与学校的需要相适应。一人原则上不能申请两个同一级学历学位的学习。

3.以工作需要为主,妥善处理好工、学矛盾。采取在职与脱产相结合的学习方式。管理、工勤人员以在职、业余、就近学习为主,鼓励自学成才;教师以脱产或半脱产为主。为改善师资学缘结构,支持教师报考省外高校学历、学位,尤其是“985”“211”高校。

二、报考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研究生报考的规定,热爱人民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2.报考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执行。

3.专业不对口的原则上不允许报考。

4.专兼职教师不得报考不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要求的学历学位(如党校学历)。

三、报考程序

1.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及受理工作每年1月、9月进行两次;报考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学位的申请及受理工作每年9月进行一次。申报程序为: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沧州医专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报考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2.报考研究生须经校长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的有关手续。凡未经批准自行报考者,一律不予受理。

3.申请人被录取为定向或委培生的,须持录取通知书与我校和录用学校三方签署协议书。

四、学习期间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1.教职工被录取为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需填写《沧州医专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脱产手续。

2.教职工在攻读学历、学位期间,享受全额档案工资、国家规定的工资晋升;脱产期间不享受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读期间符合规定条件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毕业后按规定予以聘任。

3.学历学位教育是教职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需要,其报名费、考务费、书籍资料费、培训费以及参加考试的差旅费一律自理。

4.教职工攻读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学校一次性补助就读期间学费总额的二分之一。教职工应在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当年,申请学历学费补助,逾期不予发放补助。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申请补助者,应及时向人事处申请延期。

5.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和学位后,学校报销全部学费(含住宿费),给予博士科研启动基金20万元,每月享受1000元博士学位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同时学校协助组建一支具有稳定研究方向的的科研团队。

6.教职工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学制年限到期后必须返校工作。没有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边工作边申请。延长期不得占用工作时间,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期的各种费用均由本人承担。最终不能取得学历、学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学习期间费用自理。

7.学习期间,学校每年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人员的乘车标准报销四次单程路费,由人事处统一审核上报。

8.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学校报销学制期内的全部住宿费;对在“985”“211”高校脱产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学校给予一定的住宿补助,标准为省外1200元/年,省内800元/年。

9.研究生学习期所有费用均由个人先垫付。学校报销部分待毕业后凭毕业证、学位证和国家、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审核验证报告到人事处办理报销手续。

10.教职工在读期间专业或研究方向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专业或研究方向者,学校不兑现相关待遇。

11.学习结束后,攻读人员应及时返校工作,不按时返校的按违约处理或旷工处理。

12.严格执行服务期制度。在职获得博、硕研究生学位人员,毕业后服务期不少于2年,服务期自返校报到之日起计算,服务期不含外出进修学习时间。在校工作服务年限未满2年申请调离或辞职者,必须向学校一次性退回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培养费以及其他报销费用;住房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3.在职攻读研究生和在职申请学位的教职工,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原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l.沧州医专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报考申请表

2.沧州医专教职工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申请表

3.沧州医专培养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协议书(定向硕士)

4.沧州医专培养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协议书(定向博士)

5.沧州医专培养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协议书(非定向硕士)

6.沧州医专培养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协议书(非定向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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