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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医专校[2014]24号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2014-06-19  点击:[]

各部门:

为落实我校稳定和发展专职辅导员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完善我校专兼职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管理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及《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专职辅导员的选聘、管理和考核。

1. 提高专职辅导员学历层次,完善辅导员选聘程序。新进专职辅导员第一学历必须为大学本科及以上,二年内力争引进硕士研究生专职辅导员2~3名。按照市有关部门和学校人才引进及师资招录正式程序进行。

2. 按照带班学生数量,核定专职辅导员工作量。限定专职辅导员带班人数,按照教育部1:200的辅导员配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专职辅导员带班人数控制在200~300人之间(实习生不包含在内,五年一贯制按照1.5人计算),超出200人工作量按照每生每月4元给予超工作量津贴。

3. 拓展专职辅导员发展空间,完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按照辅导员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发展要求,鼓励专职辅导员考取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兼任就业指导、艺术教育、军事理论等必修、选修课程,培养专职辅导员职业能力从初级辅导员向中级、高级辅导员递进发展。结合《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要求和学校实际,专职辅导员晋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级职称前,必须有不少于2年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经历。

4. 严格专职辅导员考核。修订《专职辅导员岗位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充分体现日常管理实际效果、职业能力提升水平和民主测评结果使用。

二、进一步明确兼职辅导员选聘标准、范围、待遇、管理和考核标准。

1.兼职辅导员选聘标准。

(1)基本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3)职业能力:参照《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初级、中级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

2.兼职辅导员聘任范围。

行政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中有志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者。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统一安排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任兼职辅导员。

3.兼职辅导员待遇。

(1) 兼职辅导员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给予相应的加分,具体标准为:辅导员考核合格每任职一年加0.5分,优秀兼职辅导员加0.7分。

(2)兼职辅导员根据班级容量给予相应课薪工资和工作量核算。标准为每班级6学时/周,每学时按照标准课薪津贴18元计算。兼职辅导员月津贴(元)=18(元)*6(学时/周)*每月周数*班容量系数。

班容量

≤60

61~90

91~110

111~130

131~150

151~170

≥171

系数

1.0

1.05

1.10

1.15

1.20

1.25

1.3

(兼职辅导员在专接本、三年制大专班级实行,带班数量为1个。)

(3)学生实习期间,兼职辅导员课薪工资按照30%计算,时间按照学校核定各专业实习时间(不超过10个月)确定。

4.兼职辅导员选聘程序。

(1)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在每年8月份进行,各系部根据新学年招生情况及在校学生总量,研究确定下学年兼职辅导员人数,学工部审核后报人事处,校领导审批或者校长办公会审议。

(2)兼职辅导员选聘计划确定后,各系部印发兼职辅导员选聘通知,采取竞聘方式确定兼职辅导员人选。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聘任,由系部提出申请,报学工部、人事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3)拟定兼职辅导员人选提交学校领导审议后,各系部与兼职辅导员签订兼职辅导员聘任协议。

5.兼职辅导员管理和考核。

(1)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与要求、培养与培训及奖惩与管理等,严格按照《学校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校字[2012]80号)执行,标准与专职辅导员等同。

(2)兼职辅导员日常管理由系部负责,学生工作部是专兼职辅导员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部要加强对兼职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对不服从安排和管理的,可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学工部备案,再组织选聘。

(3)各系部负责汇总兼职辅导员津贴,学工部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用于课薪工资计算和发放。

三、进一步完善兼职班主任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

1. 兼职班主任制度仅在高职护理、订单培养班级和试点系部执行,兼职班主任选聘由相关系部在每学年8月份根据班级情况,选聘专业教师,选聘意见报学工部、人事处备案后,签订兼职班主任聘任合同。

2. 修订兼职班主任量化考核内容, 进一步明确兼职班主任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严格落实量化考核、民主测评,严格评选优秀兼职班主任程序。

3. 兼职班主任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给予相应的加分,根据实际调整分值,具体为:班主任考核为合格每任职一年加0.3分,考核优秀加0.5分。

四、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关于加强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6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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