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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耗材管理办法

2015-01-01  点击:[]

为了加强办公耗材的采购管理工作,保证办公顺利进行,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和《沧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1.办公耗材是指日常办公时使用的消耗性产品。

2.办公耗材经费实行学校预算,各部门承包使用。办公耗材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超支,结余归学校所有。

3.办公耗材的采购实行经费承包部门自行购,但必须在学校通过招标确定的供货单位采购。采购必须合法合规,采购应货比三家,采用价廉、质优的产品。

4.每次采购结束,采购部门应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对采购耗材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验收单(附表1)一式2份。一份采购部门存档,一份报销时交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存档。

5.验收合格的办公耗材应及时登记入账(附表2,数量质量必须与验收单一致)。

6.凭采购验收清单(留存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和进货正式票据,由部门负责人及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报账。

7.耗材存放要注意防水、防火、防盗。如因管理不到位发生财物丢失,必须追究材料保管员的责任,根据核查结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8.办公耗材的领用必须填写《办公耗材领用记录单》(附表3)。

9.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各部门办公耗材的进行抽查和集中检查(每学期末1次),对于未按本办法执行的部门应予以通报,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10.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其它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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