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出差审批程序,根据沧州市财政局 [2015]9号《沧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务出差是指因学校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同意,到沧州市县区(运河区、新华区、沧州经济开发区、沧州高校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除外)、沧州市辖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行为。
第四条: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可通过现有网络、通讯、委托等方式解决的业务,不得安排出差。
第六条:国内出差审批流程
1.出差人需提前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
2.行政部门承包经费以内的公务出差,需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系部承包经费以内的公务出差,《公务出差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审批。审批单第一联留作差旅报销凭据,第二联交人事处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3.部门承包经费以外的公务出差和部门负责人出差,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公务出差审批单》还需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公务出差需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
4.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的应按照本条第2、3款要求口头履行审批程序,并于事后补办出差审批手续。
第七条:境外公务出差,原则上应于计划出差前三个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 经分管领导审核,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
第八条:因公出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若出差人数和天数有所变动的,由出差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财务部门办理出差经费的报销手续。
第九条:公务出差审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公务出差,对于超预算的公务出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条:教职员工脱产外出培训、进修、提高学历、参加学术会议、参加教材编写会议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附件:
公务出差审批单
出差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 (预计: 天)
第一联:差费报销凭据
出差地点
交通工具
出差事由
出 差 人
职 务
出差人数
部门领导
审批
分管校领导
主要校领导审批
第二联: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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